▌裁判要旨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确保债务担保效力实现赋予债权人、债务人、担保人债权实现方式及顺序的自由选择权,其立法本意是充分尊重民事活动意思自治原则,鼓励自由交易、确保交易安全及市场秩序。因此,当事人对债权担保方式、实现顺序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,债权人就有权按照约定方式实现债权,而不必坚持物权优先原则。
(2019)最高法民终103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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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 判 长 包剑平
审 判 员 杜 军
审 判 员 朱 燕
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
法官助理 颜廷光
来源:法务之家